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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縣府財政處,公有土地出售有何規定,是否有明文規定公告現值加四成。

  • 發布單位:財政處

本府所經管之縣有土地出售計價,除法令另有規定依其規定核計售價外,一律由本府財政處召集查估小組參考市價〈係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查估價格,送請縣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簽奉縣長核定後,辦理出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