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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過戶承租縣有非公用基地

  • 分類:公有財產科
  • 發布單位:公有財產科
  • 發布日期:105-02-01

一、申辦說明: 1.承租人將基地上房屋出賣時,應依照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徵詢本府是否優先承購,違者應由原承租人支付按違約當期月租金計算12個月之違約金。 2.承租人將地上建物產權移轉予第三人時,應於移轉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會同受讓人向本府申請過戶承租換約,違者應由原承租人繳納按違約當期月租金計算12個月之違約金。 3.因法院拍賣取得房屋產權者,應於拍定後30日內自行向本府申請過戶承租換約,違者應繳納按違約當期月租金計算12個月之違約金。 4.如有積欠租金應先繳清。 二、應備文件: 1.申請書1份。 2.原租約書正本;租約遺失者,請附切結書1份。(因法院拍賣取得房屋產權者免附) 3.新租約乙式3份。 4.都市計畫土地加附使用分區證明1份(有效期內正本) 。 5.權利移轉證明文件1份。 6.新承租人及保證人身分證明文件各1份。 7.適用優惠租金率證明文件1份。 8.地上房屋門牌變更者,附門牌整編證明1份。 三、優惠事項: 出租供下列目的使用之縣有基地,按應繳租金率六折計收。 1.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構、公益團體、學校作事業目的使用者。 2.外交使領館、代表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者。 3.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供自用者或政府依有關法規審定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並持有權責單位核發證明者。 4.供自用住宅使用之承租戶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包含承租面積超過100平方公尺以上,其在100平方公尺以內之範圍)。 5.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 6.供騎樓人行道使用者。 前項第(五)款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情形,應依農業單位所送清冊,逕行核辦租金優惠,無須由承租人檢證申請。 承租人兼具兩種(含)以上之優惠資格或依其他法令得享受租金優惠者,僅得就優惠事項擇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