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程序:
1.於租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填具本府印製之申請書並檢齊證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2.申請換約時,如有積欠租金應先繳清。
二、換約續租應檢附文件:
1.原租約正本;租約遺失者,請附切結書1份。
2.新租約乙式3份。
3.適用優惠租金率證明文件1份。
4.承租人及保證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
5.地上房屋門牌變更者,附門牌整編證明1份。
三、優惠事項:
出租供下列目的使用之縣有基地,按應繳租金率六折計收。
1.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構、公益團體、學校作事業目的使用者。
2.外交使領館、代表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者。
3.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供自用者或政府依有關法規審定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並持有權責單位核發證明者。
4.供自用住宅使用之承租戶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包含承租面積超過100平方公尺以上,其在100平方公尺以內之範圍)。
5.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
6.供騎樓人行道使用者。
前項第(五)款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情形,應依農業單位所送清冊,逕行核辦租金優惠,無須由承租人檢證申請。
承租人兼具兩種(含)以上之優惠資格或依其他法令得享受租金優惠者,僅得就優惠事項擇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