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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承租縣有非公用基地

  • 分類:公有財產科
  • 發布單位:公有財產科
  • 發布日期:105-07-07

一、應備文件: 1.申請書1份。 2.都市計畫土地加附使用分區證明1份(有效期內正本)。 3.民國82年7月21日以前占建房屋之證明文件1份。 4.地上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1份。 5.承租人及保證人身分證明文件各1份。 6.適用優惠租金率證明文件1份。 7.租賃契約書乙式3份。 二、優惠事項: 出租供下列目的使用之縣有基地,按應繳租金率六折計收。 1.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構、公益團體、學校作事業目的使用者。 2.外交使領館、代表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者。 3.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供自用者或政府依有關法規審定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並持有權責單位核發證明者。 4.供自用住宅使用之承租戶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包含承租面積超過100平方公尺以上,其在100平方公尺以內之範圍)。 5.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 6.供騎樓人行道使用者。 前項第(五)款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情形,應依農業單位所送清冊,逕行核辦租金優惠,無須由承租人檢證申請。 承租人兼具兩種(含)以上之優惠資格或依其他法令得享受租金優惠者,僅得就優惠事項擇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