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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府人事處函:請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禁止兼職之規定,避免同仁違法而受懲戒及停職處分

  • 分類:財政處
  • 發布單位:菸酒管理科
  • 發布日期:104-05-20

公告字號

本府104年5月5日府人考二字第1046204312號函

公告依據

本府104年5月5日府人考二字第1046204312號函

內容


一、依據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104年4月14日審雲縣一字第1040001148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
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
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
限。」;第2項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第
3項規定:「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
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第4項規定:「公務員違反第1項、第2項
或第3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司法院 37年6月21日院解字第 4017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
第13條第4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