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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修正菸酒稅法之施行日起,菸品應提供消費者辨識標記

  • 分類:菸酒管理科
  • 發布單位:菸酒管理科
  • 發布日期:106-05-01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依立法院106年4月21日三讀通過修正菸酒稅法第7條及現行菸害防制法第4條規定,按每千支(每公斤)繳納新臺幣(下同)1,590元菸酒稅及1,000元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菸品,納稅義務人(繳納義務人)應依公告事項提供消費者辨識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