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立法院106年4月21日三讀通過修正菸酒稅法第7條及現行菸害防制法第4條規定,按每千支(每公斤)繳納新臺幣(下同)1,590元菸酒稅及1,000元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菸品,納稅義務人(繳納義務人)應依公告事項提供消費者辨識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