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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配合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規定  以免觸法遭罰

  • 分類:財政處
  • 發布單位:財政處
  • 發布日期:112-12-05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2.12.05

    依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日施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48條第2項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第27條第1項或未依第2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1千5百萬元以下罰鍰。」

 

    財政部依個資法第27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安維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該辦法適用對象為菸酒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定之菸酒製造業者及菸酒進口業者,請配合遵循個資法及安維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

 

   財政部國庫署已於機關網站建置「菸酒事業個人資料保護」主題專區,登載個資法及其施行細則、安維辦法條文、菸酒事業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之參考範本及自我檢查表等資訊,歡迎上網查詢參閱及下載檔案運用(路徑:首頁/業務導覽/菸酒管理及查緝業務/菸酒消保資訊,網址: https://www.nta.gov.tw/multiplehtml/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