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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業者請勿販售逾期菸酒品以免觸法受罰

  • 分類:財政處
  • 發布單位:財政處
  • 發布日期:113-09-02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3.09.02

    本府近期查訪菸酒販賣業者辦理例行性抽檢作業,查獲店家於貨架上陳列逾期菸酒品之情事,依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3項規定「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者,不得販賣」,倘若菸酒業者違反上開規定,不論零售業者或其上游供應商均應依菸酒管理法第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略以,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57條第5項規定,沒入違規菸酒。

 

    縣府積極捍衛食安與民眾健康,響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第三項「確保及促進各年齡層健康生活與福祉」,並呼籲轄內菸酒販賣業者,平時應多注意菸酒品有效期限及其有效日期有無重新被變造之情形。若發現菸酒價格顯不合理且有逾期或有變造更改外包裝日期等異常現象,請勿販賣以免觸法受罰。民眾如發現不法之菸酒,亦請勇於提出檢舉,以維護菸酒市場秩序,並保障消費者權益。本府菸酒檢舉專線為05-5349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