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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度7%以下調味酒,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如何自主揭露營養成分資訊?

  • 分類:財政處
  • 發布單位:菸酒管理科
  • 發布日期:113-01-16

(一)進口酒品:
1. 原文標示如已揭露營養成分資訊者,進口業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將酒品原文標示之營養成分資訊以中文標示同步揭露,違者依同法第56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2. 原文標示未揭露營養成分資訊者,考量酒品營養成分雖非法定必要標示項目,惟為滿足消費者知的權益,鼓勵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於官網或酒容器自主揭露酒精度7%以下調味酒營養成分資訊,至少包括熱量及含糖量,並以「每100毫升」方式揭露;其餘酒類,亦得比照上開方式辦理。酒品營養成分揭露範例(網頁版酒容器版),請參考。
(二)國產酒品:請依上開(一)2.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