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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調酒「即調即飲」規定

  • 分類:財政處
  • 發布單位:菸酒管理科
  • 發布日期:110-06-22

受疫情影響全國餐飲業禁止內用僅可外帶期間,業影響調酒業者生計,為協助調酒業者降低營業損失及衝擊,並兼顧消費者權益,在符合財政部92年8月27日台財庫字第0920050746號函及108年1月29日台財庫字第10803615470號令有關調酒「即調即飲」規定,並符合下列配套措施下,

一、業者得提供販售之調酒外帶服務:
(一)應以杯裝為限,且無商品化包裝。
(二)前揭杯裝容器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規範,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三)應於該杯裝容器上標示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提醒購買者,該產品為酒品、未滿18歲禁止飲酒等事項,以避免兒童及少年誤飲。
二、調酒業者以社群媒體、手機應用程式或網站連結電子表單等電子購物方式訂購酒品,不論係外帶或外送,基於其為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列示販售酒品不得為之方式,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健康權益,仍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