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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菸標示有效期限上限及方式規範將自103年5月1日生效,籲請業者注意遵守

  • 分類:菸酒管理科
  • 發布單位:菸酒管理科
  • 發布日期:104-06-24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財政部於102年10月31日發布解釋令,規定自103年5月1日起,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依菸酒管理法第31條規定於直接接觸紙菸之容器上標示有效日期或產製日期及有效期限,應清楚、易讀、利於辨識;標示之有效期限或自有效日期推算之有效期限,最長均不得逾18個月。
  依菸酒管理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菸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違反第31條之標示規定,按查獲次數每次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回收補正;屆期不遵行者,由主管機關停止其製造或進口6個月至1年,並沒入違規菸品。同條第2項規定,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不符該法標示規定之菸品,處販賣或轉讓者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並沒入違規菸品。爰自103年5月1日起,如於市面上查獲102年10月31日後出廠、進口或販售的紙菸未依新規定標示,將依上開規定處罰。財政部籲請業者注意遵守,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