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收回書之開立僅限:(1)收回當年度動支之公務預算及保留預算 (2)墊付款 (不限年度尚未轉正者;倘已轉正則應以轉正科目收回);餘請以收入繳款書收回。 支出收回書開立後,請送各機關主(會)計人員【本府請送主計處會計科張曉玲小姐】審核無誤後,加蓋機關長官職銜簽章或公庫專用章(付款憑單印鑑章)。 已產製之支出收回書,倘因(1)內容有誤或(2)逾會計年度繳納經通知改以收入繳款書銷帳...等原因致需作廢者,請務必將原支出收回書檔案註銷,以免掛單未結,造成日後查帳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