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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建物占用縣有土地可否申請承租?如果符合承租條件應檢附什麼文件?

  • 發布單位:公有財產科

按照被占建之土地性質,分述如下:

 一、被占用之縣有土地屬「公用財產」者: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不得為任何處分、設定負擔或擅為收益 。另依行政院秘書長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台財二一一二九號函釋,公用財產不能提供他人作建築用,故占建私有建物不能申租。

二、被占用之縣有土地屬「非公用財產」者:如係82年7月21日前遭占建房屋者,如不妨礙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追收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後予以出租,其應備文件如下:

(一)承租申請書。

(二)申請人戶籍謄本、身分證明文件。

(三)縣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

(四)82年7月21日前占建之證明文件(如門牌編定證明、房屋稅收據、水電費收據、水電裝設證明等…)。

(五)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權狀、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六)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