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縣有財產係依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7條規定劃分管理機關,以符管用合一。
二、依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管理機關(單位)對於其管理之財產除依法令報廢者外,應注意管理及有效利用,不得毀損、棄置,其被占用或涉及權利糾紛而收回困難者,應即訴請司法機關處理。」
三、次依同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非基於事實需要並報經本府核准,不得變更用途。但徵收或撥用之土地依有關法令辦理。」
四、管理機關應依上開規定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公用財產,並注意管理及有效利用,不得毀損、棄置或占用等情事發生。
綜上,縣有財產應由各管理機關(單位)依預定計畫、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並善盡管理責任、維護縣產權益。財政處係縣有財產之主管單位,依權責訂定相關法規,協助並輔導管理機關處理有關財產管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