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簽發之縣庫支票,原則上應加劃平行線。若因受領人(民眾或廠商)因事實需要須取消平行線方能兌領,依「雲林縣縣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第62點規定辦理。
一、票面金額在未達五十萬元者,由受款人簽具縣庫支票註銷劃線申請書及原支票,並檢附下列文件,親向財政處申辦:
(1)受款人係公司行號者: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稅籍證明)、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公司大小章。
(2)受款人係個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
二、票面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含)以上者,除須具備上述所應備之文件外,支用機關應簽會財主單位並獲核准後,始得取消平行線。因取消平行線標識所衍生之糾紛,由原支用機關自行負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