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中央補助款項應撥入縣公庫後,業務單位始得辦理撥付。但以下特殊情形,經簽奉核准同意縣庫代墊:
一、 依據勞動基準法進用之員工,其薪資應按月如期支付,統一由縣庫代墊。
二、 代墊及歸墊之作法:
(一) 納入預算者:請按原編歲出預算科目,簽辦先行分配支付;嗣後積極催促中央補助款撥入縣庫歸墊。
(二) 代收代付者:請各用人機關(單位)由貴管之年度預算內自行擇定相關科目簽辦墊支;嗣後積極催促中央代辦經費撥入各該專戶,再續簽辦從該專戶動撥及支出收回歸墊縣庫。
三、 業務單位簽呈內容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 請業務單位於簽呈文內敘明欲墊支之計畫及原因,須支應之月份(期間),預估中央補助入庫歸墊之期程,簽會財、主單位,並奉核准後始得辦理縣庫代墊事宜。
(二) 縣庫代墊中央款項案,請業務單位持續追蹤中央補助款項入庫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