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雲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管理要點規定,如欲設立專戶,在開戶前須填具「專戶存管款項申請表」,並會辦主(會)計及出納單位,敘明理由向縣府(財政處)提出申請。獲得同意後應於30日內至縣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開戶存管;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另外,在開戶完竣後30日內,應填具「專戶開(銷)戶及更換戶號備查表」報縣府(財政處)備查;銷戶或更換帳號、戶名時,應持相關證明文件,逕洽原開戶金融機構辦理變更,並於變更後填具前項備查表逕送縣府(財政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