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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繼承承租縣有非公用基地

  • 分類:公有財產科
  • 發布單位:公有財產科
  • 發布日期:104-12-10

一、申辦說明: 1.繼承人應於繼承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府申請繼承承租換約,逾期辦理者,應繳納按違約當期月租金計算6個月之違約金。 2.如有積欠租金應先繳清。 二、應備文件: 1.申請書1份。 2.原租約書正本;租約遺失者,請附切結書1份。 3.新租約乙式3份。 4.被繼承人死亡時除戶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1份。 5.未辦畢繼承登記者,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1)繼承系統表1份(表內繼承人應載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者,應由申請人即繼承人負損害賠償及有關法律責任。」,並附各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近1年內核發之印鑑證明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 (2)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承租權時,應檢附拋棄繼承承租權同意書1份並加蓋各拋棄人印鑑(即印鑑證明之印章)。 6.已辦畢移轉登記者,應檢附建物權狀影本或更名後之建物稅籍證明及所有權切結書1份。 7.都市計畫土地加附使用分區證明1份(有效期內正本) 。 8.新承租人及保證人身分證明文件各1份。 9.適用優惠租金率證明文件1份。 10.地上房屋門牌變更者,附門牌整編證明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