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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各機關(單位、學校)經管之公有土地被公營事業機構或私人占建未登記建物,地政事務所應就該未登記建物協助測繪地上物占用面積及位置。

  • 分類:公有財產科
  • 發布單位:公有財產科
  • 發布日期:113-12-18

公告字號

府財產一字第1132211674號

公告依據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及雲林縣公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原則規定

內容


一、按「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二、因界址曲折需調整。三、依建築法第44條或第45條第1項規定調整地形。四、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五、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六、鑑界或位置勘查。」及「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為之。……」分為行政程序法第19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及第205條規定。

二、為利本府各機關(單位、學校)釐清其經管之公有土地被公營事業機構或私人占用之面積及位置,請各地政事務所基於行政一體原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予以行政協助。倘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界,併同申請測繪本府各機關經管之公有土地被公營事業機構或私人占用之面積及位置,地政事務所應予受理並通知管理機關會同到場指認其未登記建物範圍,於土地複丈圖簽名或蓋章,勘測結果繪製於土地複丈成果圖,並另通知該管理機關;管理機關無法會同或指認公有土地上未登記建物者,不予測繪未登記建物占用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