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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酒教學活動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放寬不以產製私酒論罰

  • 分類:菸酒管理科
  • 發布單位:菸酒管理科
  • 發布日期:108-09-12

業者(含其聘僱講師,下同)非以產製酒品為目的,舉辦製酒教學活動,教學完畢後每位學員現場製品數量未逾5公升並逕由學員各自全數攜回,且教學活動中無使用菸酒管理法第6條之私酒,不論有無對價,該業者製酒教學行為不適用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1項產製私酒之規定。
用於教學之原材料,應符合食品或酒品衛生安全規範,不得使用有霉變、有毒、含有害人體健康或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之物質,以維護學員之消費安全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