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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平台提供消費者選購酒品,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之「電子購物」

  • 分類:財政處
  • 發布單位:菸酒管理科
  • 發布日期:109-11-19

菸酒管理法(下稱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係將「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為酒之販賣或轉讓之行為,予以明文列舉,復概括規定不得以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55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在APP平台讓消費者選購酒品搭配告知需年滿十八歲、指定平台人員送餐時確認等措施,因消費者於選購酒品完成送出時,買賣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契約成立,後續酒品無論藉平台人員親送或至店家自取,均屬網路交易完成後之履約行為,故該案賣家仍違反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

請民眾勿在網路等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販售菸酒品,以免觸法,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