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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民眾切勿酒駕及未滿18歲禁止飲酒

  • 分類:菸酒管理科
  • 發布單位:菸酒管理科
  • 發布日期:107-11-20

為維護消費者及兒少健康權益,酒品廣告或促銷應標示「禁止酒駕」及酒販賣場所應標示警示圖文等規範,請酒品業者配合遵循辦理,提醒民眾切勿酒駕,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以維護自身權益及安全。
一、酒之販賣,得設置專區或專櫃,應明顯標示酒品專區專櫃字樣及警語(字體不小於長寬各3公分),及展示陳列酒品應距離結帳處外緣1公尺以上等(本法第30條及酒販賣場所設置專區專櫃管理辦法)。
二、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飲酒勿開車」、「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及「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之警示圖文,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第35條及第55條)。
三、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按次處罰(第37條及第5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