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第5條規定,販賣菸品,不得以電子購物等方式為之。違反者,依該法第23條規定,應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復該法第9條規定,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電腦網路等方式為之。違反者,依該法第26條規定,應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至對傳播媒體業者則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菸酒管理法(下稱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電子購物等方式為之。且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者不得販賣,違反者,依本法第55條規定,應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復本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標示警語時,應至少以版面10%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為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或促銷者,並應全程疊印。違反者,依本法第51條規定,應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至網際網路等傳播媒體事業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屆期仍繼續播放或刊播廣告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