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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私菸及私酒供自用不罰之數量限制

  • 分類:菸酒管理科
  • 發布單位:菸酒管理科
  • 發布日期:107-11-19

一、產製私菸、私菸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所稱「一定數量」如下:
(一)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5公斤。
(二)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
二、前點所稱之私酒半成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未超過百分之0.5者不計入;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0.5且未經澄清過濾者,以數量之二分之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