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墊付案辦理時機:
各業務單位年度進行中,因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時效上不足因應時,得依實際需要提送墊付案送議會審議同意(或符合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44點1至3款緊急墊付簽核本府核准)後辦理後續事宜。
二、 墊付案條件:
(一)應符合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44點1至6款之一(如下)
1. 配合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之有關支出。
2. 國家經濟上遭逢重大變故,奉上級政府指示必須配合辦理之有關支出。
3. 因災害必須緊急支付之工程或救濟支出。
4. 經上級政府核定之補助款,所使用之支出。
5. 依法律或經核定有案之契約義務必需之支出。
6. 配合上級或同級政府施政需要而核定必須分擔且須及時使用之支出。
(二)業務單位簽呈內容注意事項:
上開4至6款之墊付案提送議會審議之法令依據有一致正確用語,應詳細敘明下列之一於議會提案內文:
1. 符合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44點第4款(經上級政府核定之補助款,所使用之支出)。
2.符合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44點第5款(依法律或經核定有案之契約義務必需之支出)。
3.符合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44點第6款(配合上級或同級政府施政需要而核定必須分擔且須及時使用之支出)。
三、墊付案轉正年度:
墊付案之款項應於支用當年度辦理追加減預算或特別預算,進行帳務轉正,如未及於當年度辦理者,至遲應於次一年度籌編總預算、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時予以納入,並進行帳務轉正。